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意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671號),已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順意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替代役徵集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