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債權人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各款事項;如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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