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王祈富
劉坤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
法官李文輝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