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 王祈富
劉坤輝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林中如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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