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建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謝錦光 相對人 賴廷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9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前向本院以兩造前於民國104年2月27日簽立營建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工程地段為臺中市○○區○○段○○○○○○號,建造房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號2戶。系爭合約第3條「合約總價」內書明:本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41萬元,抗告人於簽約後不久即擇期開始施作,工程亦順利完工經驗收後,由相對人申請使用執照並獲主管機關核准,惟前述工程款相對人僅給付其中5,822,250元,而本件營建工程中,除竹節鋼筋546,500元及預拌混凝土636,626元共計1,183,126元,已自工程款
741萬元扣除外,餘款404,624元(計算式:7,410,000-5,822,250-546,500-636,626=404,624)未經相對人給付,爰依民法第八節承攬相關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支付命令,惟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復經本院苗栗簡易庭以109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裁定認抗告人所提本訴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起訴抗告人返還不當得利,雖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29號為部分勝訴判決,然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1號已廢棄原判決,駁回相對人第一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與本件不同,原裁定顯有誤會;且本件經調解後,原審竟未通知行言詞辯論程序,逕以裁定駁回本訴,原審何以知悉兩造間另有前訴訟,是否相對人有具狀而未經抗告人辯駁,原審逕予駁回,並非適法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404,6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㈠按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將原規定之「訴訟標的」修正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乃因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以使訴狀所表明請求法院審判之範圍更加明確。則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自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且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亦即既判力之「遮斷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㈡則抗告人就本件以承攬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事件,業
於106年間以系爭合約為依據,主張相對人就工程款741萬元,僅給付5,167,250元,尚有2,242,750元未給付,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承攬關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254號支付命令後,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建字第11號事件駁回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2,242,750元及相應之遲延利息之訴確定(建字卷第565至570頁、第583頁),從而抗告人所提本訴,與該事件之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均同一,縱使抗告人請求之工程款金額不同,亦為該事件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且無法補正,是原裁定依法逕予駁回,自屬適法。抗告意旨錯引兩造間其他事件為辯,殊無足採,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時,並無規定須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原裁定亦無違背法令之處,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抗告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何星磊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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