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 陳奕舞
黃秀端 關係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奕舞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撤回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前項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奕舞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黃秀端則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外國總公司之董事,茲因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陳奕舞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人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民國(下同)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損益表、106年12月31日財產目錄清單、決議撤回臺灣分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審查及承認報表之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中譯本、經濟部撤回外國公司認許登記及撤銷分公司核准函、撤回認許及撤銷分公司前之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登記及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7年4月23日彰院曜民善107司司24字第1079001953號函、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單、分配剩餘財產明細、國稅局清算申報書收執聯、審查及承認清算完結報表之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外國總公司MJHAIGINDUSTRIESLIMITED組織資格證明影本、外國總公司登記地BVIBusinessCompaniesAct節錄第109條及中譯本文件、外國總公司登記地商業公司法、外國總公司章程、美星臺灣分公司經外國總公司決議結束在臺營運之文件經國外法庭驗證文件、本院107年10月30日彰院曜民善107司司58字第1071000216號函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奕舞係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黃秀端則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外國總公司之董事,為利害關係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7年10月30日 張院曜 民善107司司58字第1071000216號函件為證,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8號清算完結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陳奕舞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