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永松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860號,102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偵字第11402號,104年度偵緝字第511、51
2號,105年度偵字第8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永松因告訴人 釋覺海 履催討本票及支票而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18日下午6時許,以不詳之門號,撥打至釋覺海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詳細電話號碼詳卷),恫稱「你沒成子(台語),竟然敢招惹我,你不知好死,你在明,我在暗,我要找人照三餐站在你文心南一路的精舍,看到你一次就打一次」等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釋覺海,致其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認被告就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敘。
四、公訴人認被告蕭永松涉有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釋覺海之指證、證人 戴素貞 之證述及告訴人所提錄音光碟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蕭永松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前開犯行,辯稱:我並無恐嚇,我只是一個普通債權人,會提到「 方敏懿 」是因為他也是萬佛寺之其中一個抵押權人,我本身就是一個招牌,不需要出言恐嚇,也不用靠別人的名號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釋覺海於警詢中證稱:102年5月18日下午
4時許,蕭永松打電話恐嚇我,當時我不想接他電話,我請我師父戴素貞接聽,蕭永松向戴素貞表示要叫台中的老大給我好看,並一直詢問我人在何處,我有錄音,可以提供給警方等語(見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631號卷第17至18頁)。繼於偵訊中證稱:102年5月18日下午4時,蕭永松撥打至我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也有撥打給戴素貞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蕭永松撥打電話給我時,我拿給戴素貞接聽,並將錄音筆放在電話旁邊,當時蕭永松罵我「不成子」(台語),說我很大膽竟敢招惹他,不知好死,我在明他在暗,他說要找人照三餐站在文心南一路,每看到我就打,錄音當時只有我與戴素貞師父在場,我有提供當時錄音檔給警察等語(見同卷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及原審審理中於檢察官行主詰問時先是證稱:「(問:102年5月18日下午被告有無打電話給你?)被告基本上打電話給我都不是要還我東西,被告甚至到寺廟來找,我叫被告把東西還我,後來被告有還幾張是他沒辦法去聲請的。」、「(問:你有提到被告5月18日下午有打電話來恐嚇你,此部分是否屬實?)屬實,有錄音。」、「(問:之前我們有勘驗過內容,裡面好像不是被告恐嚇你的內容?)因為被告說很有錢,所以我們叫被告蕭永松『 阿舍 仔』(台語),我一聽到是有前科的,我就拜託一位老師父戴素貞打電話給他,這位老師父戴素貞長期在監獄,想說有辦法去教化被告,想說被告會不會看在老人家的面子,把東西還給我。」、「(問:你有提出錄音光碟給警方,我們有勘驗,你與警詢所做的筆錄好像沒有你所講到的內容?)我再提供。」、「(問:你有無正確的光碟?)有,那一天我有再打電話過去地檢署給檢察官說要提供,他們說裡面有,內容是『阿舍仔』要還也不會還給我,要還給 徐碧雲 。」、「(問:
5月18日下午被告打給你是什麼內容,會讓你感覺到被告有恐嚇你?)我看到被告前科這麼多心裡開始會害怕,被告也有講到,當然那個也不是他認識的,我可能要再回去找此錄音,被告說認識台中的『方敏懿』(音譯),現在是我在監獄輔導的人,要叫『方敏懿』修理我...我很害怕。」、「(問:電話是否都是你接聽的?)都是證人戴素貞接聽的因為我都不敢接被告的電話。」、「(問:
102年5月18日下午被告打電話來,是否打你手機?)對,我沒有接,我看到他的名字我就害怕,我拿給戴素貞接。」、「(問:你有無聽到戴素貞跟被告的對話內容?)他們全部講的話我都有用錄音筆錄,我覺得錄音最好。」、「(問:你當場有無聽到內容?)有,我當場就在旁邊,電話在我身上我拿給戴素貞,我是用擴音錄。」、「(問:被告提到什麼內容讓你感到害怕的話?)都問我人在不在,東西都不還我還問我在不在,我都已經怕的要死了還找我做什麼。」、「(問:那些話具體內容為何?)因為我已經找被告很多次,我已經肯定被告不還我了,是因為我去報警,被告可能知道我去報警,整個抓狂。」、「(問:被告罵你什麼?)被告說以為你報警我就會怕嗎?我是認為人都已經可以逃成這樣,他也不會怕。」、「(問:有無提到『他在明、你在暗,找人照三餐去站』?)有...。」、「(問:有無提到看到你就要打?)有...。」、「(問:102年5月18日下午被告打電話來給你,你拿給戴素貞接,有講到恐嚇的話,被告講完這些話之後你有何感覺?)怕阿...。」(見原審卷第173頁至第175頁);於辯護人行反詰問時則證稱:「(問:
於電話中,你聽到被告恐嚇你,被告到底講了什麼?)被告說我為什麼要去報警,我報警也不是為了要害被告,我如果不報警做筆錄,我在萬佛寺的案子它沒辦法做連結。」、「(問:我現在問你的是,被告到底講了什麼,這裡這樣記載是什麼意思?)戴素貞有說你是真的東西都不還給他嗎?被告說我要是要還會還給徐碧雲,我不可能還給 黃汨心 (即釋覺海),問題那東西是我的。」、「(問:現在問你是這裡一大段,當時他罵我『不成子』(台語),說我大膽敢招惹他,被告到底在電話中怎麼講,『不成子』(台語)到底是怎麼讀,他怎麼罵你?)被告是要把我身世去跟別人講,我也不會怕,我以前是女的,現在是男的我也不會怕,跟全世界講電腦打下去都有,不要用這來恐嚇我。」、「(問:你是否要回答我的問題?)這就是我的問題,我現在已經回答你了,這也是裡面的問題。」、「(問:所以被告有無罵你『不成子』(台語),不然筆錄不會如此記載?)『不成子』(台語)。」、「(問:『不成子』(台語)是什麼意思?)被告罵我『不成子』(台語)敢去...,意思是他不用上班,我每天都在寺廟,被告知道我住哪裡。」、「(問:所以你是記不清楚?)因為實在太久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78至
179頁),及審判長於該次審理程序訊問時則證稱:「(問:102年5月18日通話錄音檔,剛你也有看到提示說到『不成子』(台語)這一通電話,是接通就開始錄音?)沒有。後面...對。」、「(問:到底是怎樣?﹍接通就錄音。」、「(問:是講話才開始路錄?)鈴鈴我就開始錄。」、「(問:剛剛辯護人提示說到『不成子』你敢招惹我不知好死,這些話是在此通電話通話當中的最前面、還是中間、還是後面的時候講的,是否記得?)可能又有別通也有講,我忘記了。」、「(問:法院有將你所提出錄音從頭到尾放出來聽,每一個字一個字把它登錄起來,但所提出錄音檔都沒有這些話,是否提供錯誤?)不是,但你可以詢問被告票為何還給徐碧雲不還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81頁及其背面)。
(二)而證人戴素貞於警詢中則證稱:於102年5月18日下午4時左右,在台中市○○區○○○○路XX號釋覺海住處,接聽蕭永松撥打給釋覺海手機之電話,釋覺海當時在旁邊,蕭永松要我向釋覺海轉達叫他小心一點,並說要找台中的老大向釋覺海問好,他說本票及支票在他手裡,他說不願意還給釋覺海,並說若是要還,也是要還給徐碧雲等語(見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631號卷第21至22頁)。及於偵訊中證稱:102年5月18日,蕭永松有撥打電話給我,因為釋覺海嚇到不敢接聽電話,所以把電話拿給我聽,我有向蕭永松表示會包紅包給他,希望他將本票及支票返還給我們,他就一直在電話中罵釋覺海,說要叫台中的老大來文心路這邊站,並說要給釋覺海好看,後來蕭永松又撥打好幾通電話給我,我一直向他表示要拿回本票及支票,蕭永松表示不想要還,如果要還也是要還給徐碧雲,並叫釋覺海出去的時候要小心點等語(見同卷第44頁)。繼於原審審理中於辯護人行主詰問時證稱:「(問:102年
5月18日下午4時許有無接過被告電話?)那麼久日期不記得,但是有通過電話,是因為釋覺海師父的票還在被告那邊,是想說以我一個老人家來跟被告要那個票,有通過電話,但時間不記得。」、「(問:是否記得黃汨心即釋覺海說有被被告恐嚇事情?)有。」、「(問:有無親耳聽到?)有,被告當時很生氣就跟我講,...就叫他不要這樣要是這樣我就叫 小方 ,我心裡想小方就是『方敏懿』(音譯),我在監獄輔導他,我就知道這個人,被告有這樣講,釋覺海可能知道這些就很害怕,後來我說以後你就不要講由我來講...。」、「(問:所以有錄音?)有。」、「(問:是何人錄音?)應該是我的手機原本就有錄音,但那支手機是我的手機還是黃汨心的手機我已經忘記了。...」、「(問:是否用手機本身錄音?)是。」、「(問:是否知道錄音檔有無提供法院?)好像有,不過大部分聲音都是我說『阿舍仔』(台語)聽師父說不要生氣。」、「(提示原審卷第118頁勘驗光碟錄音譯文)(問:裡面並無妳剛剛所述內容?)那我就不知道沒有講清楚還是如何,但就是有講這些。」等語(見原審卷第184至185頁);於檢察官行反詰問時證稱:「(問:
黃汨心剛剛是講電話是按擴音,他拿錄音筆錄的,此部分與你所述不同,當時的情形是如何?)我再想一下。(思考後陳述)好像是這樣對,當初被告打電話來,就怕知道這個內容對不對,因為之前我不知道,所以我就把它按擴音,黃汨心聽到就很著急,就趕快拿錄音筆來錄。」、「(問:哪些話會讓你或黃汨心感到害怕?)很大聲說你不要再說了,『拎爸』、不要再講了,我不要還給他,你看要如何我叫台中的老大『小方』,看要怎麼樣...」、等語(見原審卷第187頁);於審判長訊問時則證稱:「(問:102年5月18日此次電話錄音,該天被告打電話給黃汨心是只打一通或是打很多通?)不記得了。」、「(問:你剛剛說還拿錄音筆出來錄音?)我忘記了,應該我也有打給被告,被告也有打給我,因為我一直要找被告。」、「(問:你剛剛講到說,是你接了電話按擴音,黃汨心才去拿錄音筆來錄音,是否如此?)因為被告打電話來我會說很大聲,黃汨心在旁邊聽到趕快想說好不容易有頭緒找到人了,應該是這樣。」、「(問:你是先接聽或是先去拿錄音筆?)先接聽,已經講一段了,因為黃汨心來才看道我在跟被告講電話。」、「(問:那不是黃汨心的電話嗎?)我現在真的忘記了。」、「(問:108年8月28日檢察官於偵查時問你,你回答:『蕭永松講完電話之後又撥打好幾通電話給我,如果支票要還要還給徐碧雲,叫黃汨心出去的時候要小心一點。』之類的話,是剛剛錄音電話接完之後就打了好幾通電話來講這些話是嗎?)對,喚醒記憶了。當時講的較正確,我忽然聽到被告的聲音,我說『阿舍仔』(台語)你等一下師父,你在哪裡我來找你。」、「(問:你剛剛說到被告於電話中有叫老大小方要做什麼?)被告說你叫他小心一點,如果他要太『裝瘋』(台語),我就叫誰、叫誰,就說試試看。」、「(問:要叫小方做什麼?)可能要對他怎麼樣我不知道。」(見原審卷第188頁背面至第189頁)。
(三)衡諸證人釋覺海歷次之證詞內容,其先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恐嚇之內容為「要叫台中的老大給我好看」,並詢問釋覺海住在何處等語,於偵訊中則改稱恐嚇之內容為罵其「不成子」(台語),很大膽竟敢招惹他,不知好死,其在明他在暗,他說要找人照三餐站在文心南一路,每看到其就打等語,而於原審審理時於檢察官、辯護人詢問被告恐嚇之內容,證人釋覺海均無法明確證述,並表示忘記了,僅於檢察官詢問有無提到「他在明、你在暗,找人照三餐去站」及「看到你就要打」時,才稱「是」等語,故其前後證述被告恐嚇之內容已有不一。而證人戴素貞歷次之證詞內容亦有證述先後互核不一致之情形,其於警詢中先是證稱:被告打電話給釋覺海,是我接聽,他要我轉達要釋覺海小心一點,要找台中老大向其問好等語,於偵訊中則改稱:被告一直在電話中罵釋覺海,說要叫台中的老大來文心路這邊站,並說要給釋覺海好看等語,於原審審理時時而證稱「忘記了」,時則證稱:被告有提到「方敏懿」,並說叫釋覺海小心一點,如果他要太「裝瘋」(台語),就叫誰、叫誰,就說試試看等語。是上開二位證人歷次之證述均有前後齟齬之情形,再者,二位證人所證述被告於電話中恐嚇之話語亦有不同(「要叫台中的老大給釋覺海好看」或「要小心一點,要台中老大與釋覺海問好」,或有罵「不成子」(台語)、「要找人找人照三餐站在文心南一路,每看到釋覺海就打」,或有提到「方敏懿」,並說叫釋覺海小心一點,如果他要太「裝瘋」(台語),就叫誰、叫誰,就說試試看等語);再者,二位證人對於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究係何時開始錄音、如何錄音,證人釋覺海證稱係一開始撥通就開始錄音,且是用錄音筆錄音,而證人戴素貞則證稱是先接聽且對話一段時間之後才開始錄音,是用手機直接錄音,後又改稱是用錄音筆錄音等情,亦有證述不相同之情形,是由上開二位證人前後證述不一且互核亦不相符之證詞,已有瑕疵可指,實難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再者,經原審法院勘驗該次對話錄音內容,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見原審卷第118頁背面至121頁背面),均未有證人釋覺海及戴素貞前開證述之對話內容,而譯文中可能提及台中老大的部分,被告於電話中僅表示「我會、我會、我會透過臺中的朋友,哦、哦」、「叫、叫那二胎的哦」、「給他拍賣啦」、「給拍賣,給他查封拍賣,才不會在那裡假鬼假怪啦,他不知道是搞不清楚,他就、就、就在那邊假鬼假怪哦,實在是」等情(詳如附表編號1倒數第11行以下所載),是被告於電話中固曾表示台中的朋友,然均未提及任何威脅之字眼,更無告訴人釋覺海及證人戴素貞所證述之內容。又依附表所示之譯文內容,該次錄音應係通話時即已開始錄音,此觀附表編號1第1至5行所載「男:嗯。女:阿舍,我是開心師父。男:對。女:早安,呵呵。男:對」等情,核與一般電話剛接通時之對話情節相符,而此亦經證人釋覺海於原審審理時之前開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80頁背面至第181頁)。而證人釋覺海於原審審理經審判長詢問時亦證稱:「(問:法院有將你所提出錄音檔從頭到尾放出來聽,每一個字每一個字把它登錄起來,但所提出錄音檔都沒有這些話,是否提供錯誤?)不是。...」(見原審卷第181頁背面),足見本案告訴人所提出用以佐證該次電話恐嚇內容之上開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實有與二位證人所述不相符合之瑕疵,而難作為被告上開犯行之補強證據,且告訴人釋覺海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與其證詞相符之錄音光碟以供參酌。
(五)綜上,前開二位證人固均證述被告於該次電話通話中,有為出言恐嚇行為,然上開二位證人之證詞對於被告恐嚇之內容、何時開始錄音、如何錄音均有前後證述不一致及互核不相符之瑕疵,且依證人釋覺海所提之錄音內容,要與其等之證述情節有別,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原審審理後,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卷內所有直接或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聲請起訴書所載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而致法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開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其證據取捨及理由論斷均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證人釋覺海及戴素貞上開證述,除就何時開始錄音二人證述稍有不一致之情形,證人釋覺海在警詢、偵查、法院審理時歷次明確指證被告於電話中對渠恐嚇之經過情形,與證人戴素貞上開證述情節相符,客觀上應已足以認定被告有為起訴書所載之恐嚇犯行,況依勘驗內容,被告於電話中表示「真的空空的你、你、你、你昨天、你、你、你、你昨天去打、你昨天去報警察。」等語,可知該錄音光碟係證人釋覺海報警後之通話內容,固不能直接佐證被告有對證人釋覺海為上揭恐嚇犯行,然被告於電話中表示「我整晚在想整晚」、「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等語,其中恐嚇意味不可言喻,應足以佐證被告確實有恐嚇釋覺海之主觀犯意,原審未為勾稽上情,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不無違誤之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經查,證人釋覺海及戴素貞歷次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除釋覺海有遭被告以電話恐嚇乙事證述一致外,對於被告恐嚇釋覺海之內容以及錄音光碟究係何時開始錄音、如何錄音等情,均有前後證述不一致及互核不相符之瑕疵,而本案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又與二位證人所證述之恐嚇內容不相符合,而不足以認定被告於案發當時確有以電話對告訴人為起訴書所載之出言恐嚇犯行,已如前述。是本案並無檢察官所指證人釋覺海及戴素貞對恐嚇之經過情節相符之情形,而被告固於錄音光碟譯文中確實有說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真的空空的你、你、你、你昨天、你、你、你、你昨天去打、你昨天去報警察。」、「我整晚在想整晚」、「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等話語,然細繹上開錄音光碟譯文之前後內容,被告說「真的空空的你、你、你、你昨天、你、你、你、你昨天去打、你昨天去報警察。」後,即稱「那就是大家要打官司阿」,而說「我整晚在想整晚」、「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之後,隨即稱:「你不要空空喔,我會給他拍賣他那間家,你不要空空喔。」,足見被告所謂的「要怎樣給他弄」係指打官司或者是進行拍賣等合法之程序,均與恐嚇危害安全之構成要件有別。從而,檢察官上訴所指各節,難認有理,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勘驗內容│├──┼────────────────────────────┤│1│(檔案名稱:Z0000000)│││男:嗯。│││女:阿舍,我是開心師父。│││男:對。│││女:早安,呵呵。│││男:對。│││女:呵、呵,啊你今天有比較沒那麼生氣了沒有,我很煩惱你生│││氣的。啊。│││男:不會不會。小神童有在旁邊嗎?│││女:小神童哦,他跟他媽媽哦,啊做去那個 安麗 買東西啦。對,│││不知道你有打給他哦,還是怎樣。│││男:對啊,我打給他沒接啊。│││女:這樣不是,很有可能他的、他跟他媽媽去安麗買東西的時候│││有可能電話在車上,嗯。│││男:哦。│││女:嗯。阿舍啊。│││男:對對。│││女:啊我(哭泣聲或笑聲)比較失禮啦,我甘可以來給你拿。│││男:沒辦法。│││女:沒辦法哦,哦。│││男:我我我現在哦。│││女:對,你說。│││男:他他他現在、他現在、他現在、他現在事情做這樣哦,他哦│││。│││女:不要啦,人家我跟你說對不起。│││男:XXXXX,不用啦,我照那個程序、法律、法律的程序下、下│││、下去走就好。│││女:不用這樣啦,我們都好朋友咧。│││男:沒啦,啊那,好朋友是那個,我、我、我跟他沒好朋友,那│││沒我跟他,現在你。│││女:XX。│││男:真的空空的你,你、你、你、你昨天、你、你、你、你昨天│││去打、你昨天去報警察。│││女2(氣音):盡量給他說,XXXXX。│││男:那就是大家要打官司啊。│││女:沒啦。│││男:你、你、你、你實在空空、你實在空空。│││女2(氣音):盡量給他說哦。│││男:我、我、我搞不清,我昨晚在想整晚,我說。│││女:嗯(音量加大)。│││男: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女:哈哈,要怎樣給他治。│││男:我,對、對。│││女:不會啦。│││男:沒、沒、他、他、他哦、現在我就是。│││女:你就、人家就是比你巧少歲,巧不懂,你就跟他教啊。│││男:不要啦,那、那、那不用,不是這樣啦、不是這樣啦。│││女:大家朋友作伙,有緣來作伙。(碰撞聲)│││男2(氣音):你盡量不要說。│││男:他昨天哦,在、在那裡旁邊跟你說的話。│││男2:你盡量不要說。│││男:哦,他心態真正很壞的。│││女:誰。│││男:你不要空空哦,我會給他拍賣他那間家,你不要空空哦。│││女:誰。│││男:小神童啊。│││女:哦。│││男:哦,他跟你說,他、他跟你,他過去、啊那個跟你說的那些│││話哦,我都好像,不是、不是只是這樣我都接收得到的,他│││那種心態很壞,我或許我會叫人給拍賣他那間家,你聽懂沒│││。│││男2:嗯。│││女:哦。│││男:臺中那間家啊,我會叫人給他拍賣,他這樣空空他,他這樣│││搞不清楚狀況,他這樣。│││女:唉。│││男:不要到時候哦,我看到時哦,他才、他他他他、他才、他才│││去那個。│││女:嘖,嗯,唉。│││男:我才、我、我才叫他們花。│││女:嗯。│││男:我才。│││女:二胎的誰。│││男:XXXXX。│││女:二胎的是誰,我。│││男:七、七百五十萬那個。│││女:哦,你說上一個那個哦,哦哦哦。│││男:對,我才叫他說,我才、我現在透過人給叫說,你那個把拍│││賣掉就好。│││女:哦。│││男:給、房子給拍賣掉,錢就拿回來。│││女:哦。│││男:他、他這樣、他這樣空空,他這樣,XXXXX。│││女:就跟你說,少歲不會。│││女2(氣音):你不要一直在說話,都給他說。│││男:他、他哦、他哦,給拍賣賣,他就不會這麼假鬼假怪啊,這│││樣你知道嗎。│││女:嗯。│││女2(氣音):給他說話,要給他盡量給他說話。│││女:好啦,阿舍,啊你、你、甘、叫做、有在家裡,呵呵。│││女2(氣音):XXXXX,你就提起我不能走。│││男:我沒有啦,我沒有在家。│││女2(氣音):啊總共7(或4)張,啊你都不還他。│││男:沒關係啦,我跟你說哦。│││女2(氣音):你讓他承認,他跟我拿。│││女:嗯。│││男:我跟你說哦。│││女:你甘、你給、你給拿那些7張、7張那些、那些本票甘真的│││在法院那裡,還是在你的身邊。│││男:不在我這裡啦,不在我這裡啦。│││女:你給他拿的那7張。│││男:就、就。│││女:不在你這裡,嗯。│││男:對啊,就算有,我也要拿來給徐碧雲啦,這樣知道嗎。│││女:就算有也要拿給徐碧雲,呵呵。│││男:對啦、對啦對啦。│││女:啊,舍沒好講話。│││男:沒、我、我沒咧、我沒在跟他開玩笑、我沒在跟他開玩笑。│││女:嗯。│││男:他、他、他昨天做那些動作。│││女:嗯。│││男:他像這樣哦、哦。│││女:嗯。│││男:啊他就、他就說星期一要出庭哦。│││女:嗯。│││男:星期一要出庭那個空,XXXXX那個,哦。│││女:啊,不會啦,他也跟你一樣啦,不會啦,相信大家天蓋下來│││都同家裡啦。│││男:沒啦、沒啦、沒啦、沒啦。│││女:嗯。│││男:沒、沒、沒在都、沒在、沒、沒在都,我、我如果照他XXXX│││X你聽懂嗎。│││女:沒得、沒敵意啦、沒敵意啦。│││男:啊。│││女:沒敵意啦。│││男:我如果。│││女:沒有敵意啦。│││男:XXXXX,你聽懂嗎,啊。│││女:沒有敵意啦。│││男:有沒有、有沒有不是你說的,這樣知道嗎。│││女:不會啦。│││男:有沒有不是你在說哦。│││女:就像我們蕭永松啊不是今天才長大的,嗯,啊這麼多歲啊,│││嗯,大家人甘今那記、經過的事情又不是只有這件而已,對│││不對,我們人,我從小到大,對不對,不會啦。│││女2(氣音):盡量不要講話。│││男:好啦。│││女:哦。│││男:你、你、你、你、你等一下回來你、你、你、你說我有打電│││話給他你接到,哦。│││女:好啦。│││男:啊,你給我、你給我、我的意思都、都在那裡,你給轉、你│││才給他轉達。│││女:好啦、好啦、好啦。│││男:我會、我會、我會透過臺中的朋友,哦、哦。│││女:嗯、嗯。│││男:叫、叫那二胎的哦。│││女:嗯。│││男:給他拍賣啦。│││女:乾脆二胎給拍賣。│││男:給拍賣,給他查封拍賣,才不會在那裡假鬼假怪啦,他不知│││道是搞不清楚,他就、就、就在那邊假鬼假怪哦,實在是。│││女:嗯。│││男:哦。│││女:嗯,好啦,我看看我再打給你,謝謝。│├──┼────────────────────────────┤│2│(檔案名稱:Z0000000)│││女:阿舍啊。│││男:嗯。│││女:阿舍,我是那開心師父啦。│││男:對。│││女:你、我想說我要來找你,啊你都不要,我想,沒特別什情,│││我想說要包一個紅包給你平安順事,我希望你平安望哦。│││男:不用。│││女:不要。│││男:XX我很平安,對,這樣就好。│││女:呵,不要這樣啦。│││男:小神童有在那裡嗎。│││女:小神童就跟你說沒跟我在一起,他、他媽媽、他媽媽不招他│││去幹什麼,一直都沒進來,啊我就是一直想、想說、你給我│││老人這樣、這樣來跟你見面一下難道不要。│││男:不用啦,我要X,我在出外,現在出外,我剛才是說打要給│││、看小神童有在那裡嗎。│││女:沒有、沒有,他、他媽媽跟他姐姐,對,拿來,啊他們去安│││麗買東西結果都沒有、沒有回來這樣啦。│││男:對,我、我打電話也沒接啊、對啊。│││女:這樣他們可能哦都、都去在車裡,因為我有想,知道說不知│││道還要去買什麼機具啦,說他們那個。│││男:好。│││女:哦,舍。│││男:改天你如果遇到你要叫他、你說、你說我有打電話給他。│││女:好、好、阿舍,你難道不要讓師父拜託耶。│││男:不用啦、不用啦。│││女:我跟你見面。│││男:不要、不要這樣說、對、對、不要這樣。│││女:我跟你見面啦。│││男:不用、不用、不用,不是。│││女:你至少、至少我們也、我們也沒有、啊沒有什麼那個,就是│││就像。│││男:沒、沒、沒那個。│││女:好朋友。│││男:啊、好、我在忙,我、我等一下、等一下再那個,哦。│││女:好。│││男:有你再聯絡一下。│││女:好好好好、再見再見再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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