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振維
葉怡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祕密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23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696號、第106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陸振維於民國101年間某日經由 鍾瑛 于之介紹認識乙○後,雙方隨即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陸振維住處房間內與乙○發生性行為,性行為完畢後乙○處於熟睡狀態,陸振維見乙○業已熟睡,竟認有機可趁,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隨即持其所有未扣案之HTC牌行動電話,將其自身後相擁乙○入睡之模樣,無故拍攝乙○裸露之上半身胸部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照片3幀(起訴書誤繕為4幀)後留存。
二、陸振維之女友葉怡君於104年12月22日,於陸振維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內,發現陸振維之行動電話內存有乙○裸露上半身照片,認為陸振維與其交往中,卻仍有其他女子裸露胸部上半身之猥褻照片存於陸振維手機內,不知此為陸振維於101年間所拍攝之照片,可疑該女子介入其2人交往,私自經由陸振維臉書之好友名單獲悉該名女子即為乙○,遂在陸振維家中使用陸振維所有電腦透過臉書私訊之方式,單獨傳送該等乙○裸露上半身胸部之猥褻照片3幀予乙○,乙○獲悉後甚為驚恐,轉知友人鍾瑛于,鍾瑛于見照片中之男性即為陸振維,隨即撥打電話聯絡陸振維,適由葉怡君接聽,經鍾瑛于予以質問後,方確認葉怡君即為傳送上開裸露上半身胸部照片之人,乙○始悉葉怡君為傳送照片之人,於104年12月23日以臉書質疑葉怡君傳送上開猥褻照片給其之動機,葉怡君使用陸振維家中之電腦以臉書回應後,甚覺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出言恫嚇稱:「我知道妳有照片在別人手上」、「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等語,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乙○,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乙○委由 張晉豪 律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於原審、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惟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被告於原審並同意均具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41頁反面至42頁、74頁反面至75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陸振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均予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5至7、38至39頁)、證人鍾瑛于於警偵訊時(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10至11、38至39頁)及同案被告葉怡君於警偵訊及法院審理時所供述情節相符,復有同案被告葉怡君傳送與告訴人之臉書私訊畫面而由告訴人所提出照片(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隱私部位)3幀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12至13頁)可資佐證。足見被告陸振維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訊據被告葉怡君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均表示認罪(見本院卷第49、50頁),惟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僅直承有為犯罪事實二所示透過私訊之方式,單獨傳送告訴人裸露上半身之猥褻照片3幀予告訴人,並在臉書上與告訴人有為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對告訴人口出「我知道妳有照片在別人手上」、「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等語不諱,而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那個意思,我主觀上沒有恐嚇告訴人的意思,我只是要告訴她照片在別人(陸振維)手裡云云。惟查:
㈠告訴人於104年12月22日接獲來自被告葉怡君臉書私訊其裸
露上半身胸部照片後,甚覺驚恐,告知友人鍾瑛于,鍾瑛于自畫面中得知該名男子為被告陸振維,隨即電聯被告陸振維,而由被告葉怡君接聽,確認為被告葉怡君所傳送,告訴人因而與被告葉怡君為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已經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人鍾瑛于於警偵訊時均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3幀及告訴人與被告葉怡君臉書對話內容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12至13、49至52頁反面)可資佐證。㈡稽諸卷附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隱私部位之照片,照片中人
物有同案被告陸振維及告訴人,告訴人處於雙眼閉合狀態,同案被告陸振維左手枕於告訴人頸部之後,均朝告訴人臉部及裸露之胸部放大而為拍攝,其中1幀並特別拍攝胸部而為特寫,衡諸一般社會觀念,在客觀上顯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是為猥褻物品,應堪認定。
㈢而告訴人於與被告葉怡君對話內容中,業已表示「這照片是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被下拍的」(按應係"被拍下的"),係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被拍等語,且依該照片顯示,告訴人確實在熟睡中,被告陸振維亦坦承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拍攝,則被告葉怡君對告訴人口出「我知道妳有照片在別人手上」、「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等語,確實有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且該等言論已足令告訴人產生該等照片恐將外流、致影響其名譽安全之危害。縱使被告葉怡君以其案發時身為同案被告陸振維女友身分,懷疑告訴人介入其等感情,因而為上開內容之表述,然由其上開言論,任何人觀之、聽之,均足致使上開猥褻照片中之人物產生其裸照恐將外流致影響其名譽上之危害,且由證人即告訴人乙○屢屢證稱:讓我感到身心害怕,因為我害怕照片外流被朋友家人看到或是網路上流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5頁反面),被告葉怡君在講我被拍的那個照片隨時可能會外流,她傳這個訊息,讓我覺得她想要恐嚇說我的照片她不知道在誰手上,隨時會外流(見原審卷第72頁反面),益可證實確實已造成告訴人恐其名譽受損之危害,而由被告於臉書所載「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一節,亦可知被告主觀上確實知悉其此舉可能導致告訴人產生其裸照恐外流將導致其名譽受損,而有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之犯意,要無可疑。
㈣是以,被告葉怡君前開否認有上開犯罪之主觀犯意,尚非可
採,自仍應以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自白,與事實相符,較堪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陸振維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葉怡君前開一度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則為本院所不採,於本院審理所為自白則與事實相符,至堪採信。本件被告2人本案犯罪事證均明確,均應予論罪科刑。
參、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陸振維於行為後,刑法第315條之1業於103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刑度原係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刑度則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行為後之新法對被告陸振維並未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定。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陸振維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被告葉怡君係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葉怡君先傳送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之猥褻照片3張與告訴人後,於告訴人使用臉書質問被告葉怡君時,被告葉怡君方與其為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恫嚇稱「我知道妳有照片在別人手上」、「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等為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危害安全之2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處斷。
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2人犯罪事證均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15條之1第2款、第235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漏繕前段,應予補充即足)、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漏繕前段,應予補充即足)、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陸振維無故以照片(應係”照相”,此屬誤載,應予更正即足)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對告訴人隱私之侵害程度甚大,惟犯後能坦認錯誤,尚見悔意;另被告葉怡君竟以握有告訴人不雅照片為由出言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身心俱疲,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反以無犯意自辯,顯毫無自省及尋求告訴人諒解之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再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被告陸振維、葉怡君2人均自陳大學之智識程度,暨其2人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原審判決主文就被告陸振維部分記載「無故以照片竊錄他人…」,應係「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另拍攝裸照照片3幀,原審直接引用起訴書記載而認定為4幀,亦有微瑕,惟並不影響全案之認定,逕予更正即足),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認「HTC牌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陸振維所有,供其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陸振維供承在卷【參見1948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謂文字、圖畫之『附著物』,係指如刊印猥褻文字、圖畫之書籍、雜誌、印刷品等;聲音之『附著物』,如錄音帶、唱片、光碟片等;影像之『附著物』,如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光碟片等,意即泛指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均屬之,核其性質,當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要件,至於可傳送或顯現上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電腦檔案本身,應非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定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無從依條項規定諭知沒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葉怡君前揭所寄送予告訴人之猥褻照片圖檔,非屬附著物本身,爰不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葉怡君所為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等犯行所使用之通訊軟體工具,遍查卷內之證據資料,並無法認定係被告葉怡君所有之物品,亦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經核所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陸振維竊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後,持有照片長達約3年,此舉必然造成告訴人處於極大不安,告訴人無法確認被告陸振維持有上開照片期間是否曾做其他不法用途,導致告訴人陷於反覆猜想、恐懼之情緒,所生損害並非輕微,且依其偵訊供稱:「為何我是妨害秘密」一節,亦足認其輕視法紀之程度非低,而被告葉怡君始終否認犯行,自應於法定刑內從重量刑,且依附件所示內容,被告葉怡君顯無端指摘告訴人出於自願拍攝裸照之照片再佯裝受害,以此方式嘲諷告訴人,犯罪手段亦非平和,並依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均認原審量刑過輕,暨被告葉怡君使用同案被告陸振維家中電腦傳送猥褻影像予告訴人,則該電腦應為被告葉怡君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所用之物,為猥褻影像之附著物,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
㈠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陸振維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葉怡君所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則原審審酌上述一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均已審酌被告2人犯案情節之輕重,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適量刑。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被告2人所生損害及其等犯後態度等節亦均為原審予以審酌,被告陸振維並於偵訊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足徵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葉怡君於本院審理時亦表願意坦承犯罪,且其對原審判決後並未上訴業已折服,表示其行為造成告訴人不舒服也願意承擔,而由本案全案情節,亦未見被告陸振維或葉怡君進而將該等猥褻照片予以散布或挪為他用等情,尚難據此認原審所為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㈡被告葉怡君係使用同案被告陸振維家中電腦,將告訴人裸露
上半身胸部之猥褻照片寄予告訴人,並與告訴人為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則彼時其所使用電腦為供其犯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罪所用之工具,其僅係透過該電腦設備予以傳輸而已,尚難認即係猥褻影像之附著物,況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葉怡君於傳送與告訴人後仍有存檔予以留存,則該電腦內是否仍有該猥褻影像亦不得而知,逕予聲請沒收同案被告陸振維所有電腦,難謂其舉證責任已盡。再者,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葉怡君固係使用同案被告陸振維家中電腦以臉書與告訴人為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而為本案犯行,已經被告葉怡君於偵訊時供述其係使用被告陸振維家中電腦與告訴人聯繫(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60頁)明確,則被告葉怡君為本案犯行時所使用之電腦並非其所有,且案發時被告葉怡君係同案被告陸振維女友,同案被告陸振維並不知被告葉怡君使用其電腦與告訴人為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進而為本案犯行,尚難認同案被告陸振維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電腦供其女友即被告葉怡君使用,則被告葉怡君利用使用電腦之時機而為本案犯行,難認同案被告陸振維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亦不能適用前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以,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應將同案被告陸振維家中所有電腦予以沒收一節,亦屬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修正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件:
(ChenKuo:告訴人乙○/DorisVYeh:被告葉怡君)┌─────┬────────────────────────────┐│104.12.23│ChenKuo││20:40│小姐│││我3、4前與誰發生關係和存有照片,請問妳有什麼權利和立場能│││干涉。│││況且這照片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被下拍的。│││妳昨天傳給我的照片以及在電話裡說要上傳到ptt上和對我朋友│││言語侮辱的部份,│││已經讓我精神受到損害。│││我已經向警方備案,│││警方希望我們先私下做調解,│││若妳不配合那就走法律途徑吧。│├─────┼────────────────────────────┤│104.12.23│DorisVYeh││20:43│哦妳自己保重│││(貼圖)│├─────┼────────────────────────────┤│104.12.23│ChenKuo││20:46│好阿那你也保重囉│││多最近多留意信件│││記得到案說明│├─────┼────────────────────────────┤│104.12.23│DorisVYeh││20:46│你才是│││有夠想紅│├─────┼────────────────────────────┤│104.12.23│ChenKuo││20:52│我倒是沒有看過什麼內容我能紅的│││謝謝抬舉囉│├─────┼────────────────────────────┤│104.12.23│DorisVYeh││20:53│自己會有這種照片跟影片│││妳來找我不就是想紅嗎│││管好妳自己吧│││而且昨天我根本沒跟妳朋友多說什麼│││如果妳在那邊鬧就換我告妳│││停止騷擾我們│├─────┼────────────────────────────┤│104.12.23│ChenKuo││21:00│你昨天先來找我│││又說那照片是我?│││你到底是多想認識我?│││要我管好我自己│││你連自己男友都管不好了│││那照片是從哪裡來的│││你紅了嗎?│││都已經是3、4年前的事情你還要拿來打擾我│││真的很可憐耶│││到底是你想紅還是我想紅?│├─────┼────────────────────────────┤│104.12.23│DorisVYeh││21:17│哦│││妳都覺得是以前的照片│││幹麻還要叫妳朋友打給 威廉 │││妳朋友到底想幹麻啊│││我根本就不認識妳朋友│││知道妳有這些照片然後呢│││妳自己要一夜情拍照片打來幹麻?│││所以我不認識妳朋友請問我對她汙辱什麼怎樣污辱她│││話都給妳說│││妳再拿自己可憐的事情來煩我們│││再繼續講一些不實的話│││妳自己看著辦│├─────┼────────────────────────────┤│104.12.23│ChenKuo││21:22│你好幽默喔│││自導自演│││好酷喔│├─────┼────────────────────────────┤│104.12.23│DorisVYeh││21:23│沒妳酷自導自演照片跟影片│││還在那裝受害│├─────┼────────────────────────────┤│104.12.23│ChenKuo││21:25│影片在哪?│││照片在哪?│││我怎麼都不知道?│├─────┼────────────────────────────┤│104.12.23│DorisVYeh││21:25│照片妳不是自己看過了還要問我│├─────┼────────────────────────────┤│104.12.23│ChenKuo││21:26│你怎麼知道我有看到?│││你有看到?│││導演你看到什麼了~?│├─────┼────────────────────────────┤│104.12.23│DorisVYeh││21:27│妳才失憶症吧哈哈│││妳的照片自己管好啦│││不然就自己問你一夜情對象│├─────┼────────────────────────────┤│104.12.23│ChenKuo││21:31│怎麼管?│├─────┼────────────────────────────┤│104.12.23│DorisVYeh││21:31│管好自己的身體哈│││別再裝受害│├─────┼────────────────────────────┤│104.12.23│ChenKuo││21:32│照片影片在哪裡我都不知道│││你可以傳給我留紀念嗎│├─────┼────────────────────────────┤│104.12.23│DorisVYeh││21:33│哈哈哈哈哈│││好可憐│├─────┼────────────────────────────┤│104.12.23│ChenKuo││21:33│還是你又在胡搞瞎搞?沒有的東西一直喊有│├─────┼────────────────────────────┤│104.12.23│DorisVYeh││21:33│哦妳演技好爛│││哀算了妳自己小心吧│││自己的照片管不好別跟我講│││以後小心點囉│││別再隨便一夜情愛拍照了│││And影片│├─────┼────────────────────────────┤│104.12.23│ChenKuo││21:35│別跟你講?是你自己跟我說的吧?│├─────┼────────────────────────────┤│104.12.23│DorisVYeh││21:36│去問妳朋友啊│││她不是什麼都知道│││妳問我幹麻│││話都給她說│││妳還來問我?│├─────┼────────────────────────────┤│104.12.23│ChenKuo││21:39│我問你什麼了│││實在不是很懂│├─────┼────────────────────────────┤│104.12.23│DorisVYeh││21:40│裝傻是妳的強項│││反正照片影片都有│││那是妳的事│││別跟我說│├─────┼────────────────────────────┤│104.12.23│ChenKuo││21:40│都有?│││在那啊?導演│││哪?│││啊?│├─────┼────────────────────────────┤│104.12.23│DorisVYeh││21:40│導演不就是妳嗎│││第一女主角│├─────┼────────────────────────────┤│104.12.23│ChenKuo││21:41│那請問觀眾在?│││哪?│││啊?│├─────┼────────────────────────────┤│104.12.23│DorisVYeh││21:41│妳男朋友是因為這樣喜歡妳的哦│││他看過嗎│├─────┼────────────────────────────┤│104.12.23│ChenKuo││21:43│所以妳男友也喜歡妳這樣嗎?騷擾過他喜歡的女生嗎?│├─────┼────────────────────────────┤│104.12.23│DorisVYeh││21:43│哦不│├─────┼────────────────────────────┤│104.12.23│ChenKuo││21:43│哦不?│││啊?│├─────┼────────────────────────────┤│104.12.23│DorisVYeh││21:43│只有妳有這種影片跟照片│││妳找我幹麻│├─────┼────────────────────────────┤│104.12.23│ChenKuo││21:43│我不知道我有啊?│││啊在哪裡呀?│├─────┼────────────────────────────┤│104.12.23│DorisVYeh││21:43│妳自己不是很愛嗎│││自己拍自己演│├─────┼────────────────────────────┤│104.12.23│ChenKuo││21:44│妳不是說過想幫問紅嗎?妳不是說過妳po在ptt上?│││不要這麼喜歡我我害羞│├─────┼────────────────────────────┤│104.12.23│DorisVYeh││21:44│我可沒說哦│││哈哈│││那是妳朋友說的│├─────┼────────────────────────────┤│104.12.23│ChenKuo││21:45│所以妳昨天傳給我的是什麼?│││我不太懂?│├─────┼────────────────────────────┤│104.12.23│DorisVYeh││21:45│欸我知道妳有照片在別人手上│├─────┼────────────────────────────┤│104.12.23│ChenKuo││21:45│誰?│││啊?│││還是妳?│├─────┼────────────────────────────┤│104.12.23│DorisVYeh││21:46│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104.12.23│ChenKuo││21:46│還是妳認識我粉絲?│├─────┼────────────────────────────┤│104.12.23│DorisVYeh││21:46│別來煩我妳好可憐│││今天我不在現場我都看的到了│││妳問我幹麻│├─────┼────────────────────────────┤│104.12.23│ChenKuo││21:47│哦?那不知道妳怎麼會那麼喜歡我還找到妳說的照片?還是影│││片?│├─────┼────────────────────────────┤│104.12.23│DorisVYeh││21:48│不知道就算了啊│││哈哈│││祝福妳(貼圖)│├─────┼────────────────────────────┤│104.12.23│DorisVYeh││21:49│(貼圖)│├─────┼────────────────────────────┤│104.12.23│ChenKuo││22:06│恩你開心就好了│││既然你不願意私下調解│││那就法院見│││我也懶得跟你多花時間│├─────┼────────────────────────────┤│104.12.23│DorisVYeh││22:09│妳才在浪費我時間吧│├─────┼────────────────────────────┤│104.12.23│DorisVYeh││23:26│對了我完全不想看到妳欸不要浪費彼此的時間了│││妳到底叫妳朋友打來是想幹麻│├─────┼────────────────────────────┤│104.12.24│DorisVYeh││12:17│這件事我不想浪費時間│││我也不知道妳叫妳朋友打來要幹麻│││妳電話多少直接說│││省得我們都麻煩│├─────┼────────────────────────────┤│104.12.24│ChenKuo││15:45│我已經把前兩天你私訊我的照片對話全部截圖了│││也向警方備案了警方目前已通知網路警察介入調查及處理│││過幾天就會有相關的存證信函寄到你家請你到案說明│││目前對你提起的告訴有恐嚇威脅、惡意毀謗及散播和言語侮辱│││(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開竊錄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則觸犯刑法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二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照片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拍攝的當事人我不排除也會一併備│││案,當事人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即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件事情讓我很受傷也已經影響到我的生活了但我並不想把事情│││鬧大和複雜化│││我已經退一步沒直接提出告訴│││如果你願意私下調解我會把告訴撤銷如果不那過幾天你家理│││會收到法院的存證信函請你到案說明相信你的家人會很擔心吧│├─────┼────────────────────────────┤│104.12.24│DorisVYeh││15:51│所以你想怎麼處理?我住台中妳是台北人吧?│├─────┼────────────────────────────┤│104.12.24│ChenKuo││17:28│這跟台北和台中有什麼關係│││我提告你就是要上台北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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