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黃國貞 聲請人 許淑滿 前列黃國貞、許淑滿共同上列聲請人黃國貞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蘇李換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國貞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