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簡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簡聲字第363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昶榮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已於民國99年11月2日遷移至台北縣平溪鄉,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
99年11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若與原退郵地址相同,則毋庸補正),聲請人已於99年11月9日、99年11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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