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抗字第4號聲請人甲○○甲○○因與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本院96年4月18日96年度抗字第92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再審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