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44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㈡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十八點二五、㈡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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