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庚○○乙○○丙○○甲○○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薛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