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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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庚○○
乙○○丙○○甲○○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薛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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