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309號原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水城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坤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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