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榮傑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