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魏高明於民國104年3月9日聲請承審本院10
4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經本院於104年2月2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聲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魏高明所為聲請,自與上開說明未合,不應准許。另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併聲請承辦該案之法官迴避,然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並非本院104年度生字第245號事件之當事人,自無聲請權限,所為聲請,自無可許,亦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宋雲淳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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