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交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交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景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景詮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此參同條例3條第8款規定即明。又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該項加重係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受傷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案發當時並無駕照,此為被告所坦承(偵字卷第6頁反面),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佐(警卷第29頁)。故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因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警卷第25頁),參以被告事後並未逃避本案偵查程序,足認被告確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犯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5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廖景詮於民國110年5月11日20時30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嘉163線公路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途經該公路4.7公里之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欲騎乘至對向路邊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停車並逕左轉跨越分向限制線駛至對向路邊。同向後方適有 李佳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李佳芸見狀緊急煞避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腦震盪、左額撕裂傷5公分及身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佳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廖景詮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佳芸之指訴。
(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出具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嘉義縣○○○○○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5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係無照駕駛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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