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51號原告 黃朝元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陳思愷 律師被告 田孟樺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