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19號上訴人 唐心彤 被上訴人江水琳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
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萬4,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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