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顧哲維 被告魏廷上列被告魏廷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顧哲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施建榮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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