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債務人甲○
之3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
(一)債務人之民國95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及其配偶、應受扶養人 莊振毓 、 莊舒茵 、 莊秉諺 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 陳明 應受扶養人莊振毓、莊舒茵、莊秉諺是否申請助學貸款,如是,請一併提出該助學貸款契約。並陳明上開3位應受扶養人既均已成年,何以仍需債務人扶養。
(四)關於聲請狀之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欄記載「業績獎金退佣金每月50,000元」部分,陳明係其計算式及計算依據。
(五)陳明聲請狀之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欄記載「房租每月17,000元」部分何以與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不符,並最新租賃契約影本(97年8月起迄今),及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每月水、電、瓦斯費用各為若干、由何人負擔、與出租人聯絡方式與地址。
(六)債務人每月交通費〔如有汽(機)車支出,須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職業必要支出每月5,000元、家庭生活必要支出每月12,
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95年4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九)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