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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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92號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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