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被告戊○○被告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10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