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970號聲請人 傅張秋 心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彩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表所示票號CH530931之本票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