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大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章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強 律師被告立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滿 訴訟代理人 陳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公司法第16條、第59條之解釋適用,及永懋造紙有限公司「歷年」登記事項卡、「歷年」章程內容,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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