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84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2日邀其餘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7月12日起至104年7月12日止,每1個月1期,分108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8.28%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1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75,564元│97年6月12日│百分之8.28│97年10月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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