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王丁可吳炳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2月12日起至民國87年2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王丁可、吳炳燥於民國85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5年5月12日止。詎第三人王丁可、吳炳燥屆期未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400,000元。又第三人王丁可、吳炳燥已於民國85年5月20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3│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5層樓房│80│80│平│10000│││91│園路597巷○號○區○○段│鋼筋混凝│2.│2.│方│分之61│││││496-8地│土造│08│08│公│9│││││號││││尺││├──┴─┴──────┴────┴────┴─┴─┴─┴───┤│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145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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