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2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 陳木成 相對人 王水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23年3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3年4月2日邀同第三人陳木成、王水滿向聲請人借用①1,750,000元②25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9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88,860元②230,13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又聲請人以陳木成、王水滿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陳木成、王水滿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52│建│78.87│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4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縣安│2層樓房│52│52│15│11│平│鋼筋│3.│平│全部│││7│長溪路二段67│南區原佃│鋼筋混凝│.1│.1│.2│9.│方│混凝│95│方│││││1巷51弄8號│段252地│土造│6│6│0│52│公│土造││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