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冠瑋 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益當鋪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用額。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號、廠牌福特六和、型式U204-1CA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被告應協同辦理系爭車輛車主名義變更登記手續等,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是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可表明一定金額或提出市場交易資料),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逕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計算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