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吳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8,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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