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志強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強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志強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至112年2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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