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29日執行羈押,至96年6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