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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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上訴人 王飛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3,500,000+2,500,000=6,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萬6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萬8,67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1,925元(90,600-28,675=61,925)。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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