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乙○○
5號8樓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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