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3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35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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