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湯進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湯進添業 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鈺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