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55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2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