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給付方法:
當場給付壹拾萬元,其餘肆拾萬元,於民國(下同)九十八
年一月十日前給付貳拾萬元,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
付貳拾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