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7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伍萬柒仟 陸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一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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