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乙○○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6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6,1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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