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乙○○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6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6,1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