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2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36個月,以每月為一期,共分36
期平均攤還;惟倘若被告未按期攤還本金,原告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契約,追償本金及違約金。詎被告於98年10月11日繳款
後,即未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本金79,537
元,依契約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自應付全數清償
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契約書、撥款暨扣款授權委託書及攤還繳息記錄各乙份為證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