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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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628號
原   告 鎰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
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向原告聲稱欲經營
計程車為業,而向原告借用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
號兩面及行車執照1枚,雙方並簽立臺北縣計程車運業自備
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自靠行日起
,按時繳交各項約定費用,如不遵守應無條件將上開牌照及
行車執照返還原告。詎被告未依約履行,是被告之行為實已
違反系爭契約書第13條、第19條之規定,被告自應返還上開
牌照及行車執照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公司登記
證明書及系爭契約書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車
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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