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UNG(阮文松)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TUNG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含照片)及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NGUYENVANTUNG(中文姓名:阮文松)於民國102年5月
6日抵臺後,在址設臺中市○○區○○路○○巷○○號之藍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製造業技工,嗣因故於104年1月12日擅自離去,並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然其為達能繼續滯留臺灣非法工作之目的,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105年7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於電話中約定以新臺幣4千元之代價,先由NGUYENVANTUNG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自己之照片予該男子,而由該男子在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編號一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附表編號二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1張,再將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在新北市新店區某7-11超商交予NGUYENVANTUNG之不知情友人,由該友人轉交給NGUY
ENVANTUNG持有之(無證據證明業經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所示居留證統一證號之人。嗣於105年9月21日上午11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號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偽造證件各1張,始知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NGUYENVANTUNG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之外人居留查詢資料、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各1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男子(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不同居留證統一證號之人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特種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所為,紊亂我國管理外籍勞工在臺居留、工作秩序之正確性,但終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參酌被告在臺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越南籍之行方不明逃逸外籍勞工,為刑法第95條所稱之「外國人」,因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不宜允許其繼續在我國居留,是另依該條規定,併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附表所示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各1張,皆為犯罪所生之物,均為被告所有,諭知沒收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38條第
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證件名稱│記載內容│備註│├──┼─────────┼──────────────────┼─────┤│一│中華民國居留證│「類型:外僑居留證」│貼有NGUYEN││││「統一編號:AC00000000」│VANTUNG之││││「姓名:阮文松NGUYENVANTUNG」│照片││││「出生日期:1992/4/4」│││││「居留期限:2017/5/12」│││││「居留事由:就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居留地址:臺北市○○區○○街154」│││││「核發單位:台北市服務站」│││││「核發日期:2016/05/12」│││││「男」│││││「國籍:越南」│││││「護照號碼:M0000000」││├──┼─────────┼──────────────────┼─────┤│二│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姓名:阮文松」││││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護照號碼:M0000000」│││││「就讀學校: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發證日期:105/5/12」│││││「許可期間:105/5/12至106/5/12」│││││「統一編號:AC0000000」│││││「許可證號:000-0000000」│││││「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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