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上訴人 蕭亞 譚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黎明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
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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