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439號上訴人 李秉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尚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2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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