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上訴人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白禮維 律師被上訴人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攸升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複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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