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撤銷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