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破字第95號聲請人甲○○
二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關於「 許錦松 二百五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許錦松二十五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