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4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五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列附件第二頁,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漏列附件第二頁,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蔡國在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