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昱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清算人依照公司法第84條規定執行清算事務,在清算期間內,債權人申報債權,欠有稅捐債權00000000元,為公司資產僅有6899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經全體股東會決議同意宣告昱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經查,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自第325號判例參照。依前述,聲請人提出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